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又名刘某清,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杨某、刘某乙、马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某,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某,杨某、刘某乙、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4元,退还陈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