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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075号原告廖XX诉被告刘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资兴市X乡。委托代理人谢春丽,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农机局干部,住资兴市X镇。原告廖XX诉被告刘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尹彬彬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廖XX诉称,2010年10月,原告为被告经营的资兴市东江水云间游乐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双方口头约定,装修完工后由被告将420000元装修款一次性给付给原告。事后,被告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尚欠原告装修款100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于2011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1年8、9、10月每月向原告给付不少于20000元,余款年底付清。履行期届满,被告未依约履行偿还义务,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100000元,迟延履行金1492.8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愿意与原告调解处理本案,但是原告于被告处预支和记账共计6676元,应予扣除。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被告就原告为被告所经营的资兴市东江水云间游乐有限公司装修一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装修完工后由被告向原告一次给付装修款420000元。事后,被告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尚欠原告装修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1年8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具体内容为:“今欠到廖XX东江水云间装修工程款拾万元整。2011年8、9、10月每月付款不少于两万元,其余年底付清。”欠条出具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11年11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已预支667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刘XX欠原告廖XX装修款93324元,由被告刘XX在2011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廖XX支付50000元,余款43324元在2012年7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刘XX未按期支付第一笔装修款50000元,则原告廖XX可按全部装修款93324元申请资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廖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被告刘XX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伟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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