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廉XX
上诉人沈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北公司)与被上诉人廉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维佳主审,审判员关兵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9,224元,减半收取4,612元,由上诉人沈阳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关兵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