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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号附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2。

法定代表人: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区X路X号高新招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8。

法定代表人:x,董某。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Ny,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医院)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变窗墙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蓝天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蓝天医院以其已与万变窗墙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蓝天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剑

代理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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