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街X号附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2。
法定代表人: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滔滔,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区X路X号高新招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8。
法定代表人:x,董某。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Ny,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医院)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变窗墙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蓝天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蓝天医院以其已与万变窗墙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蓝天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剑
代理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