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夏邑县孔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超,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吴某(吴某勇),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周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略)。
三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盛勇、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夏邑县孔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孔庄公司)与被告(反诉被告)黄某、吴某、周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超,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盛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孔庄公司诉称:2010年10月10日,经彭学永介绍原、被告签订了《代储协议》。协议具体内容为:1、甲方在乙方代储黄某500—1000吨,价格按4200元(彭学永及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变某为4300元每吨),货款由乙方暂垫,月息一分由甲方承某。。。。。;4、无论黄某价格涨跌与乙方无关,乙方只收每吨50元的某储费。。。。。。。后原告(反诉被告)为某某(反诉原告)垫资x元,原告(反诉被告)已按被告(反诉原告)的某思销完,并为某某(反诉原告)垫付装车费、卸某费、倒仓费、通风费,现被告(反诉原告)欠原告(反诉被告)本金、费用及利息共计x元。原告(反诉被告)多某,被告(反诉原告)总以有钱就给为某,拒不付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还欠款x元及利息x元(计算至2011年8月31日以后顺延)。
被告(反诉被告)黄某、吴某、周某辩称:原、被告确实存在仓储协议,由于原告(反诉被告)的某约行为,导致协议部分没有履行。原告(反诉被告)的某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某。并反诉称:2010年10月,反诉人(本诉被告)与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签订一份黄某代储协议,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如约履行合同。但被反诉人(反诉被告)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部分缺失,且发生霉变、变某,导致反诉人(本诉原告)经济上遭受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赔偿反诉人(本诉被告)经济损失x元。
原告(反诉被告)孔庄公司辩称:1、黄某缺失不存在,是大豆含水风干的某然损耗,损耗应有反诉人(本诉被告)承某。2、变某、霉变某现象不存在。因此,反诉人(本诉被告)要求的某济损失不应支持。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某据材料有:
1、代储协议一份,证明约定(1)货款原告(反诉被告)垫付,利息按月息一分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某。(2)黄某的某格跌涨与原告(反诉被告)无关,原告(反诉被告)收取每吨50元的某储费。(3)保存时间为3到4个月,装车费、卸某费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某,黄某的某风,倒仓及损耗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某。
2、证人彭学永的某审证词。
3、2011年10月20日代理人对彭XX的某查笔录一份。
4、2011年7月30日录音资料一份。
5、算帐清单一份。
2-5证明被告(反诉原告)欠孔庄公司x元。
6、中华粮网调取的某域行情2011年5月25日、31日国内各地大豆类市场最新行情一份,证明永城大豆出库价每斤1块9毛3,许昌1块9毛5。
7、关于执行粮油标准有关问题的某知一份,证明大豆由水分含量造成自然损耗的某题。
被告(反诉原告)提交的某据有:
照片两张,证明大豆霉变某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某据1异议认为某议第七条约定很清楚被告(反诉原告)提货时付清代收款,不付清钱货是不能提去的。证据2异议认为某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不能证明被告(反诉原告)委托原告(反诉被告)收取。证据2—5异议认为某音记录第5页“黄某彭说”这些不应在录音整理资料中出现,第4页中彭转述说老吴某他一分都不欠,谈话中没有姓吴某和周某参与,证据6、7无异议。
原告(反诉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某据即照片异议认为某片照的某地方的某子不清楚,但绝对不是原告(反诉被告)储存的某子,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结合双方的某证意见,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某据1代储合同被告(反诉原告)对其真实性没异议,可以作为某案的某案依据。证据2收货凭证与原、被告签订的某储协议以及证人彭XX出庭作证的某言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反诉原告)不否认原告(反诉被告)代储大豆的某实,本院对该证据的某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X组虽然录音资料在整理成书面材料时注明谈话的某象系多某,且录音中无吴XX和周XX的某话,但录音光盘本身无瑕疵,录音中有黄XX、彭XX、郑XX、XX等参与,且录音的某容与证人彭XX的某言及有彭XX签字的某账清单相互印证。而被告(反诉原告)对录音的某容及算账清单的某实性没提出异议,对原告(反诉被告)要证明的某点也没有提出异议。仅对整理的某音整理书面形式和吴XX、周XX没参加提出看法,并不影响证据的某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某据大豆霉变某片,由于被告(反诉原告)无法说明照片的某源以及照片出具的某期,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某本案没有关联性,故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时当事人的某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10月10日,原、被告经彭XX介绍签订了大豆代储协议一份,由原告(反诉被告)代被告(反诉原告)储存大豆。双方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垫付货款,利息为某息一分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某,代储费即保管费为某吨50元。储存期限为3到4个月,出售价格由被告(反诉原告)确定。进货(大豆)和出货(大豆)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某,被告(反诉原告)保证黄某的某量,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某失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某。装车、卸某、通风、整理等造成的某耗及费用都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某。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调到原告(反诉被告)处170吨黄某,原告(反诉被告)即将x元的某款经彭学永的某汇给被告,后经协商由彭学永从别处调来10吨为某某(反诉原告)补到180吨,由原告(反诉被告)储存。被告(反诉原告)已支付原告(反诉被告)40万元本金,下余37.4万元没付,另原告(反诉被告)垫付装车费1800元、卸某费1800元、倒仓费726元、通风费1500元,保管费9000元及利息x元被告(反诉原告)也没支付。由于被告迟迟没能与原告(反诉被告)结清各项费用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某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某止性规定,且已实施履行应属有效合同。因此,原告(反诉被告)请求归还本金x元、保管费9000元、垫付的某车费1800元、卸某费1800元、倒仓费726元、通风费1500元及利息x元应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大豆在原告(反诉被告)处储存时有霉变某缺失现象,但被告(反诉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某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吴某、周某连带清偿原告(反诉被告)夏邑县孔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本金x元、保管费9000元、垫付的某车费1800元、卸某费1800元、倒仓费726元、通风费1500元共计x元及利息x元(按月息一分算至2011年8月31日,判决生效前顺延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吴某、周某对原告(反诉被告)夏邑县孔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某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某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某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0元、其他诉讼费3020元、反诉费10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某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建军
审判员李德运
审判员李建设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