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109—X号
原告:白XX。
被告:栾XX。
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诉被告栾XX、沈阳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XX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查封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栾XX、沈阳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白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白XX用来提供担保的与王XX共有的坐落在沈阳市X区XX路XX巷XX号(X-X-X),面积284.9平方米,产权证号x的房产。担保人白XX名下的坐落在沈阳市X区XX路XX巷XX号(X-X-X),面积286.02平方米,产权证号x的房产。
二、查封被告栾XX、沈阳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关兵
代理审判员原宏斌
代理审判员丁玉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高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