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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蓝猫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海民初字第2191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X组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蓝猫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略)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蓝猫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影库公司)诉被告北京蓝猫保健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猫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辰影库公司诉称:我公司是科普卡通片《蓝猫淘气3000问》的著作权人,并拥有蓝猫卡通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公司与蓝猫公司于2004年1月20日订立《蓝猫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后又于2004年2月20日订立《“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授权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1月20日的协议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合同约定我公司授权蓝猫公司使用蓝猫卡通系列形象及注册商标。后我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但蓝猫公司欠我公司40万元授权使用费,虽经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蓝猫公司支付所欠我公司商标使用费40万元。

本院认为,蓝猫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订有有效仲裁条款为由,认为法院无权管辖。经查,三辰影库公司与蓝猫公司于2004年1月20日订立《蓝猫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2004年2月20日双方又订立《“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授权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前述协议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以此合同作为履行的依据。该合同第二十条“争议之解决”规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条款中,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仲裁事项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争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故该条款应属有效的、可执行的仲裁条款。双方当时人对该条款的有效性亦均表示认可。综上,三辰影库公司与蓝猫公司因2004年2月20日订立的《“蓝猫”系列卡通形象授权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依上述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对于三辰影库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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