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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43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陈光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田某以帮被害人郑某乙办理贷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乙的信任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将被害人郑某乙用于接收贷款的存折骗走。后被告人田某分五次将郑某乙贷款存折上的5万元贷款取走自肥。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乙退还被害人现金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向

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陈光普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田某的诈骗数额为四万五千元,其中一次取走的五千元是郑某乙报案之前给被害人的。涉案存折为被告人主动交出的,不是经搜查搜出的。被告人田某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很好,当庭认罪态度也积极,应减轻或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是高血压三期,在量刑时请合议庭酌情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田某以帮被害人郑某乙办理贷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乙的信任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将被害人郑某乙用于接收贷款的存折骗走。后被告人田某分五次将郑某乙贷款存折上的5万元贷款取走自肥。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乙退还被害人现金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证人郑某甲、吴某、朱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银行支取凭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数额为四万五千元、涉案存折为被告人主动交出的,不是经搜查搜出的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不相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之意颇深,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可予以采信。纵观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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