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抱养一个女儿,X年X月X日出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因被告不会生育,抱养的女儿被告经常虐待,2009年收麦后被告外出打工,一直联系不上,至今杳无音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9月3日抱养一个女,取名王某某。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09年农历5月23日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庭前经调查陈某某母亲徐枝梅,证实陈某某于2009年5月外出至今未和家里联系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本人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及本院调查被告之母徐枝梅笔录证实,以上证据均当庭质证,经本院的审查,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收养女儿等家庭事务生气、吵架,且被告于2009年农历5月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现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婚后抱养女儿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及财产问题因未参加庭审,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收养女儿王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会利
审判员李银环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O一O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