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李X,桃源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游X,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游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游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龚丽曼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