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1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庞某某,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庞某某、翻译人马新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8日21时许,在清水湾西300米处,被告人陈某某用玩具手枪抵住受害人梁××头部,抢走人民币58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系聋哑人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商丘市X路清水湾西300米处,用玩具手枪抵住受害人梁××头部,抢走人民币58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2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了2009年11月28日21时许,其用事先准备好的玩具手枪和口罩,在清水湾附近,用枪抵住一男子的头部,抢走人民币580元和三星手机一部,被抓后,钱和手机退还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梁××陈某了200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一个聋哑人用玩具手枪抵住头部,抢走人民币580元和三星手机一部,聋哑人被抓后,钱和手机退还的事实。
3、证人杨××证实了在其经营的十六方歌舞厅门口见到一戴口罩的聋哑人被民警抓获的事实经过。
4、鉴定结论证实被抢劫手机价值320元。
5、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被抢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
6、户籍登记、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赃款、赃物退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