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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甲滥用职权案
时间:2002-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刑终字第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三亚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甲,男,1965年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三亚市羊栏派出所副所长,住(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01年12月18日被释放。

辩护人宋某某,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某乙,男,45岁,住(略),系上诉人吉某甲哥哥。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吉某甲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三亚城郊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吉某甲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剑华

审判员曾纪川

代理审判员冯洁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傅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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