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旦八某某厂。
法定代表人奥某,44岁。
被执行人于某,男,39岁。
申请人志丹县旦八某某厂与被执行人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720元,受理费1200元,共计3192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全部履行案件款,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21日前予以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曹元帝
执行员牛怀文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亚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