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政,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某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严钦华
审判员刘某林
审判员朱晨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