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翔,湖南高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熊某与被上诉人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熊某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800元,熊某申请免交未获本院批准,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4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熊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某岚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