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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熊某与被上诉人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翔,湖南高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熊某与被上诉人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熊某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800元,熊某申请免交未获本院批准,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4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熊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某岚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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