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9日20时30分,在滑县X路X路交叉口处,被告人田某醉酒后驾驶晋x号小型轿车与牛XX驾驶的豫x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147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田某已对牛XX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牛XX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笔录及赔偿凭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程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