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
法律援助律师XX,武功县司法局XX某法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系刘某肖之兄。
被告XX,男,汉族,住武功县X某,农民。
在本院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X某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某委托其代理人X某于2012年X某X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白X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O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马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