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以去辉县付礼为由,在新乡市凤泉区X镇X村苗某某家中,将苗某某的一辆建设雅马哈x-6B型摩托车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70元。
200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以去辉县接人为由,在新乡县X镇转盘处,将新乡县X镇X村尚某的一辆奇瑞x型汽车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以去办事为由,在新乡县X镇新世纪网吧内,将新乡县X镇X村周某某得一辆豪爵爽x-2型摩托车骗走。当天,被告人崔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中联宾馆门口以4000元钱抵押给李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230元。
2009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以去买汽车配件为由,在新乡县新城区海尔太阳能专卖店内,将新乡县X镇X村段某某的一辆雅马哈x型摩托车骗走。当天,被告人崔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中联宾馆门口以1000元钱抵押给李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到新乡县公安局投案。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以去辉县付礼为由,在新乡市凤泉区X镇X村苗某某家中,将苗某某的一辆建设雅马哈x-6B型摩托车骗走。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车未追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70元。
200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以去辉县接人为由,在新乡县X镇转盘处,将新乡县X镇X村尚某的一辆奇瑞x型汽车骗走。被告人崔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抵押于他人,后听尚某报案,被告人崔某某又把车赎回,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9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以去办事为由,在新乡县X镇新世纪网吧内,将新乡县X镇X村周某某得一辆豪爵爽x-2型摩托车骗走。当天,被告人崔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中联宾馆门口以4000元钱抵押给李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2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将该车追回。
2009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以去买汽车配件为由,在新乡县新城区海尔太阳能专卖店内,将新乡县X镇X村段某某的一辆雅马哈x型摩托车骗走。当天,被告人崔某某在新乡市红旗区中联宾馆门口以1000元钱抵押给李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400元。案发后,被害人段某某以1000元钱将自己的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价格鉴定结论书、抵押手续、扣押发还清单、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买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苗某某、尚某、周某某、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抵押,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已缴纳)
上述未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崔某某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1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马长海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秦露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