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某年X某X某日,住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某X,女,汉族,生于X某年X某月X某,住武功县X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X某,武功县司法局X某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某,武功县司法局X某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某X某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某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起诉,并于2012年X某X某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白X某
代理审判员:王X某
人民陪审员:张X某
二0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马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