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职工,住(略)。
被告:鞍山北美置业有限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为鞍山莘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北美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400。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11月12日与被告鞍山北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约定被告鞍山北美置业有限公司将莘南花园32#东3-1-西、建筑面积为83.91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1440元、总价款人民币x元的价格售与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后交付了全部房款。原告于2008年4月14日入住该房屋。
另查,鞍山莘南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更名为鞍山北美置业有限公司。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山北美置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张某甲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春旭
人民陪审员张颖
人民陪审员周秀华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