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何XX,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以其与被告郑XX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珍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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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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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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