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刑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2010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在(略),2010年9月14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抓获,2010年9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0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8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在(略),2010年10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浪派出所抓获,2010年10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0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又名刘X)、李某某到曲兴镇X村林长江(已判刑)家中喝酒,林长江因饮酒过程中想起本村村民李XX在二十多年前将其母亲打伤的事而心生怨恨,就和李某某、刘某预谋教训李XX,林长江指使刘某再帮忙叫几个人,一个多小时后,刘某离开林长江家后纠集了朱XX、李XX(二人已治安处罚)、憨X(在(略))在尚阳村汇合后,林长江带领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及朱XX、憨X、李XX到李XX家院内,双方照面后发生撕打,林长江、刘某、李某某将李XX、李XX父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XX伤属轻伤,李XX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林长江的供述,被害人李XX、李XX的陈述,证人高XX、李XX、李XX、王X、李XX、朱XX等人的证言,开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关于李XX、李XX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同案犯林长江的刑事判决书,李XX、朱X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抓获证明,林长江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收到条,被告人刘某的前科证明,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为泄私愤进行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开庭审理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11年3月13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文成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