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某,女,现年44岁。
被告徐某,男,现年48岁。
原告党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某诉称,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与异性亲密照片两张。
被告徐某辩称,照片是合成的,不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7月11日在淅川县X镇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第一胎女孩徐某,现已经成家;X年X月X日生育第二胎男孩许飞,现在独立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与异性一起合影的两张照片不能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同居,更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党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淼
审判员:邓峰
审判员:陈璞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书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