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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财富天下商务有限公司诉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淅川县财富天下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铁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汉族,农民,租住(略)。

原告淅川县财富天下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5712元,。

被告朱某辩称,同意交纳,至今没有履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之夫姚新泽生前于2008年9月19日与原告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预交部分租金,下欠租金35712元在2011年9月30日前交清。合同履行期间,姚新泽意外身亡,被告朱某逾期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形成诉讼。诉讼期间被告朱某仍然租住该房屋经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法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朱某之夫姚新泽生前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形成的债务“租金”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况且合同期满后被告朱某仍然租住该房屋经商,故姚新泽死亡后其生前所欠租金应由朱某琴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承租人姚新泽亡后,被告朱某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在合理期限内经出租人多次催要同意支付仍不支付,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淅川县财富天下商务有限公司租金3571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淼

审判员:邓峰

审判员:陈璞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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