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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之叔父。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合,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黄某乙给予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系入赘原告黄某乙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黄某乙自愿补偿被告王某x元,该款项由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向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

三、原告黄某乙自愿放弃返还彩礼的请求。

四、被告王某自愿放弃嫁妆,该财产归原告黄某乙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黄某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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