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湘乡市人,住(略),系被告之叔父。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合,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原告黄某乙给予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王某系入赘原告黄某乙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黄某乙自愿补偿被告王某x元,该款项由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向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
三、原告黄某乙自愿放弃返还彩礼的请求。
四、被告王某自愿放弃嫁妆,该财产归原告黄某乙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黄某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贺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