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2007年3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桂林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8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陈XX伙同XX、“二哥”(均另案处理)在本市X区X路,由XX负责与被害人XXX搭讪并询问神医住所,陈XX带路,“二哥”冒充神医儿子,以XXX女儿有血光之灾需要用钱消灾为由,将XXX的6000元现金用废纸调包。赃款全部被三人挥霍。
案发后陈XX之子将6000元现金汇入XXX账户。
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害人XXX的陈述、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XX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陈XX对公诉人所举证据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陈XX伙同王丽、“二哥”(均另案处理)在本市X区X路,由XX负责与被害人XXX搭讪并询问神医住所,陈XX带路,“二哥”冒充神医孙子,以XXX女儿有血光之灾需要用钱消灾为由,将XXX的6000元现金用废纸调包。赃款全部被三人挥霍。案发后陈XX之子代为退还被害人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2、被害人XXX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陈XX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XXX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陈XX指认现场照片;6、抓获经过证明;7、西安市商业银行监控录像、本市劳动公园东门监控录像;8、桂林市X区人民法院(2007)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9、被告人陈XX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陈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1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永峰
人民陪审员杜军芳
人民陪审员董安民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