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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钟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胡某。

被告人卢某某。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07年卢某X到贺州市通过张XX、胡X、胡XX招募工人,双方因为工人工资问题发生纠纷。2011年7月25日,张XX、胡X、胡XX得知卢某X被贺州市拘留所释放的消息后,召集被告人胡某等人开车到贺州市拘留所守候。当卢某X从拘留所出来时,被张XX、胡某用车押到贺州市鼎富宾馆218房,张XX以卢某X扣工人工资为由,要其给回17000元。卢某X打电话给其女友,让其女友把10000元打到张XX的账户。得手后胡XX又叫被告人周某找人把卢某X带到钟山县城。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接到被告人周某电话后伙同被告人卢某某乘坐“马狗仔”驾驶的越野车到贺州市鼎富宾馆,之后被告人胡某、黄某甲、卢某某与“马狗仔”四人用车把卢某X带到钟山县迎宾馆307房。晚上九时许,被告人周某到迎宾馆307房,逼迫卢某X给付40000元,遭到卢某X拒绝,被告人周某对其进行殴打。随后,黄某甲、卢某某对卢某X拳打脚踢。周某要卢某X连本带息给80000元。卢某X借进卫生间之机打电话报警,凌晨3时许,民警把卢某X解救出来,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经法医鉴定:卢某X右侧阴囊挫伤评为轻微伤。2、2009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为帮袁文义(已判刑)索取董某X报“六合彩”的赌债,当晚8时许其伙同袁文义、黄某乙(已判刑)等七八名男子租车到董某X家,将董某X强行推上车拉到羊头镇X村附近的一个废弃石场。随后,董某X被黄某甲、黄某乙等人拳打脚踢。接着,袁文义威逼董某X写了三张共计90000元的欠条。经法医鉴定:董某X右眼部挫伤评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甲、胡某、卢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卢某X到贺州市通过张XX、胡X、胡XX(均另案处理)招募工人,双方因为工人工资问题发生纠纷。2011年7月25日,张XX、胡X、胡XX得知卢某X被贺州市拘留所释放的消息后,召集被告人胡某等人开车到贺州市拘留所守候。当卢某X从拘留所出来时,被张XX、被告人胡某叫上车押到贺州市鼎富宾馆218房,张XX以卢某X扣工人工资为由,要卢某X给付工人工资人民币17000元。卢某X打电话给其女友,让其女友把人民币10000元打到张XX的账户。卢某X的女友将人民币10000打到张XX的账户后,被告人周某接到他人电话叫其帮忙找人把卢某X带到钟山县城。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周某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某甲到贺州市带个人到钟山县。被告人黄某甲接到被告人周某电话后伙同被告人卢某某乘坐“马狗仔”(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驾驶的越野车到贺州市鼎富宾馆,找到胡某等人后,被告人胡某、黄某甲、卢某某、“马狗仔”用车把卢某X带到钟山县迎宾馆307房。晚上九时许,被告人周某来到钟山县迎宾馆307房,逼迫卢某X给付他人债务人民币40000元,遭到卢某X拒绝,被告人周某用矿泉水瓶敲打卢某X头部,罚其跪下,对其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卢某某对卢某X拳打脚踢。被告人周某要卢某X连本带息给付他人债务人民币80000元。凌晨3时许,卢某X借进卫生间之机打电话报警,民警将卢某X解救出来,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卢某X右侧阴囊挫伤评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卢某X陈述,证人黎某、黄某丙证言,同案人张XX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移动公司、电信公司通话记录,贺州市鼎富宾馆218房的入住登记,户籍证明,钟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情况,抓获经过,(2005)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5)贺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2007年10月15日张XX与卢某X的贺州学院八月工资核对情况及学生工资名单复印件、2011年7月25日张XX书写的收据复印件及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9年6月29日,袁文义(已判刑)通过他人纠集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向董某X索要“六合彩”赌债。当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袁文义、黄某乙(已判刑)等七八名男子租车到董某X家,将董某X强行推上车拉到贺州市X村附近的一个废弃石场。随后,董某X被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黄某乙等人拳打脚踢。接着,袁文义威逼董某X写了三张共计90000元的欠条。当晚11时,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袁文义等人用车将董某X送到钟山县X街,之后让其下车,董某X才得以脱身。经钟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某X右眼部挫伤评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董某X陈述,证人李某、董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董某X写的借条复印件二张,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黄某乙、袁文义供述,指认现某笔录及照片,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钟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次;被告人周某、胡某、卢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一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剥夺被害人卢某X人身自由,并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债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胡某、卢某某均被纠集参与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所犯后罪与前罪属同种罪行,本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第二起犯罪中是为索取赌债而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周某、胡某、卢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6月25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止)。

四、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邹智利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依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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