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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甲、李某、孙某丙诉被上诉人孙某丁、魏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甲,男,1932年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女,1969年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丹保安,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女,1935年生。

委托代理人丹保安,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丙,女,1970年生。

委托代理人师登科,刘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丁,女,196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戊,女。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魏某甲、李某、孙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丁、魏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李某莲

代理审判员石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朝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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