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甲,男,1932年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女,1969年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丹保安,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女,1935年生。
委托代理人丹保安,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丙,女,1970年生。
委托代理人师登科,刘某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丁,女,1969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戊,女。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魏某甲、李某、孙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丁、魏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李某莲
代理审判员石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朝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