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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罗X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卫忠,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陈某与罗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9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罗XX的婚姻关系。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罗XX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1)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罗XX。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杨雯劏

审判员郭为民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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