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卫忠,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陈某与罗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9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罗XX的婚姻关系。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罗XX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1)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罗XX。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杨雯劏
审判员郭为民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