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小学文化。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XX在本市X村X号一层麻将馆中打麻将。逢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枣园派出所民警赵X、任X、李X着警服出警,亮明身份后,查获参赌人员八人,并拟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李XX系参赌人员之一,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民警将其带上警车时,暴力抗拒执法,踢伤警车司机张X面部,咬伤赵X右手中指,并导致四名参赌人员乘机逃离现场。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XX在本市X村X号一层麻将馆中打麻将。逢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枣园派出所民警赵X、任X、李X着警服出警,亮明身份后,查获参赌人员八人,并拟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李XX系参赌人员之一,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民警将其带上警车时,暴力抗拒执法,踢伤警车司机张X面部,咬伤赵X右手中指,并导致四名参赌人员乘机逃离现场。
另查,2012年1月20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李XX的家属和被害人赵X、张X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XX家属代其赔付被害人赵X、张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案件受理登记表及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证人证言,公安莲湖分局枣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受伤民警赵X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公安人员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又已赔偿被害民警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谢玲
审判员王晓宁
人民陪审员杜军芳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