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局局长。
申请复议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因不服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淇滨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认为,首先,淇滨区法院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罚款决定书,程序违法。其次,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协助淇滨区法院查询了档案,且淇滨区法院已经查询到伟业汽车零部件(沈阳)有限公司的土地档案,无拒绝协助淇滨区法院查询土地档案的行为。故请求本院撤销(2011)淇滨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本院在审查期间,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撤回复议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