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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控诉何XX、何XX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5)郴北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

委托代理人罗XX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郴州市蓝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何XX

被告人何XX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控诉被告人何XX、何XX故意伤害一案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撤回起诉。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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