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5)郴北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
委托代理人罗XX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郴州市蓝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何XX
被告人何XX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控诉被告人何XX、何XX故意伤害一案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撤回起诉。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