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22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喻X
人民陪审员杨XX
人民陪审员沈XX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抄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