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彭义锋、颜某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
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乙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彩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3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4月1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一点家务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2009年11月3日,双方为一点小事被告将原告致伤,双方冷战几个月后又和好。此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经常发生,原告被迫离家出走,原、被告感情逐步破裂。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协商离婚,但未协商成,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准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3年7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4月1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无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乙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