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1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彭义锋、颜某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

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乙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彩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3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4月1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一点家务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2009年11月3日,双方为一点小事被告将原告致伤,双方冷战几个月后又和好。此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经常发生,原告被迫离家出走,原、被告感情逐步破裂。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协商离婚,但未协商成,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准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3年7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4月1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架。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无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乙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彩琼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华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