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乡X组。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承担原告治病的部分医药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儿子,不要原告承担儿子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4年8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七月二十七日婚生男孩李某翔。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就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翔由被告李某监护抚养成年,被告李某不要原告张某承担抚养费;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湖洲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