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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沅陵县X区X镇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糜永贵,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忠适应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系再婚。被告称因结婚通过介绍人支付聘金14000元,原告承认领取了9000元聘金。2001年10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有嫁妆:2个皮箱、2床鸭绒被。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一次性支付被告李某6000元;

三、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嫁妆,归被告李某所有;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永忠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唐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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