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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与某农业发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原告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民,住(略)。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原告郝某(又名郝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共同诉讼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白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乡。

法定代表人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甘泉县X镇X路X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08年被告某公司在(略)修建养猪场时雇佣八原告为其从事工程建设工作,被告累计拖欠八原告工资72250元,其中拖欠原告贺某工资50000元、拖欠原告李某、赵某、赵某工资1050元、拖欠原告白某工资11000元,拖欠原告王某、石某、郝某工资10500元。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原告的工资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由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其拖欠原告贺某工资50000元、原告李某、赵某、赵某工资1050元、原告白某工资11000元、原告王某、石某、郝某工资10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曹江平

人民陪审员王某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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