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
被告人王某,男。
被告人尤某,男。
被告人乔某,男。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尤某、乔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王某、尤某、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胡某、王某、尤某、乔某伙同他人在杞县X村盗掘老党寨烈士墓时,被竹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该烈士墓系1984年杞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上述事实,有四被告人供述,有杞县文物保护管理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尤某、乔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墓葬,破坏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王某、尤某、乔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尤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乔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