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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何某,重庆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廖某1,男,73岁。

被告:甘某,女,37岁。

原告廖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廖某1,被告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性格各异,各自的想法不同,结婚未满一年,就经常吵嘴打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其离婚。

被告甘某辩称:我与原告廖某结婚未满一年属实,开始原告主动追我,向我下跪求爱,我非常感动才同意嫁给原告的,在一起生活,确实发生了不愉快的事,主要是原告没有主见,听其父亲的,只要原告转变观点,夫妻关系是搞得好的,现要求与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与被告甘某于2010年2月相识恋爱,2010年某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短时间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产生矛盾,导致吵嘴打架。原告廖某于2011年2月14日要求与被告甘某离婚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甘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影响。在诉讼中双方均指责对方,从不检讨自己的过错。被告要求和好也没有提出正确的、有利于和好的方案。由于双方结婚时间段,感情基础不牢,为此原告廖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廖某与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志勇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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