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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司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司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委托代理人李书伟、被告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陆万元整,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2009年7月23日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

被告吕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现在没有钱还。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承认原告司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2009年7月23日被告借原告现金6万元整未还的事实予以确认,此款被告吕某应予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司某借款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保芝

二О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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