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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易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XX所欠工程款及其他损失共计48万元,分别于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28万元,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20万元,该款支付后双方就本案所涉工程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

二、如果被告湖南省XX有限公司未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付清上述约定款项,自愿向原告陈XX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告陈XX有权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陈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47元,原告陈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源

人民陪审员毕丰

人民陪审员李胜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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