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2年1月10日转刑事拘留,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杞县X村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焦喇村北地时,撞住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吴XX,造成吴XX受伤的交通事故。从陈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1.10mg/100ml。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赔偿吴XX各项损失3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自行协商解决,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何世友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