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6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出生。
上诉人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乙的转租行为是否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收取了转租后的租金,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