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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2011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蓝田县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人王xx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臧某某(女,22岁,西北大学学生),并谎称自己名叫王小x,是一名军官。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xx约臧某某见面,并一同去耀县玩,当晚在耀县一招待所两人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1月4日,王xx约臧某某在西安公交公司附近见面,晚上两人住在一招待所,臧某某提出要看王xx的军官证,王xx谎称第某天司机接他时让看证件,当晚两人再次发生性关系,第某天早上王xx以买早点为借口溜走。2011年1月6日,王xx谎称要执行秘密任务,需借臧某某笔记本电脑使用,王xx拿走电脑后藏匿于铜川市X区朋友石某处。后臧某某多次催要笔记本电脑,王xx一直推脱不还。其间王xx谎称自己在外面,还让臧某某为其缴纳电话费120元,经估价,被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184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臧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石某证言;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二年一月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马婉贞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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