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汉族,1966年5月。
委托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风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被上诉人徐某风魁及委托代理人付士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欠款是否归还及还款数额争议较大,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增光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胡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