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
被告彭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9日20时,被告驾驶湘x号货车在广东省惠州市X镇X路段将原告撞伤。事故经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2万元。双方于2010年8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除原已支付的12万元外,另行赔付原告10万元,并当场支付了现金5万元,余下5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11年4月31日前付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遂于2012年3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自愿支付原告郭某赔偿款欠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共计52250元,于2012年6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2年12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3年6月1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17250元于2013年12月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付款计划履行义务,则每逾期一次,被告另行支付原告逾期损失3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郭某自愿承担;
四、原告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