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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红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1986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对被告不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经常闹离婚,并多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但没协商成。孩子小的时候,为了孩子,原告与被告勉强过日子。2009年2月原、被告因家务闹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被告徐某某未在限期内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武××,X年X月X日生女儿武××,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分居时间不长。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为了家庭幸福和睦,争取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田红习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郭豪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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