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许XX,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全,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女。
被告陈XX,女。
被告陈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与被告黄XX、陈XX、陈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黄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