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骨龄鉴定在20.0岁以上。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市X区X路眼科医院南400米“理想”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黑色腰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850元和李某甲驾驶证等物品。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魏某之所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市X区X路眼科医院南400米“理想”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黑色腰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850元和李某甲驾驶证等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从该网吧出来后即被抓获,赃款、赃物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17日下午,其在文峰区X路眼科医院南400米“理想”网吧内上网时盗窃一黑色腰包,走出网吧后50米远被抓住并送进了派出所。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7日下午,其放在“理想”网吧收银台内侧下面桌子上的钱包丢失,发现魏某从网吧往外走时形迹可疑,就让弟弟李某乙将魏某抓住并送进了派出所。其包内有现金7850元和驾驶证等物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7日下午,其哥哥李某甲放在“理想”网吧收银台内侧下面桌子上的钱包丢失,其在网吧外抓住魏某并看见他怀里揣着李某甲的钱包,就将他送进了派出所。李某甲的钱包里有现金7850元及驾驶证等物品。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7日下午,李某甲放在“理想”网吧收银台内侧下面桌子上的钱包丢失,后李某乙从外面将魏某带回来,在他身上找到了李某甲的钱包。
5、扣某、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等证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6、公安部出具的鉴定文书证明被告人魏某的骨龄在20岁以上。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所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全部退还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印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