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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XX,身份证号码:x,住XX县X组。

被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XX,身份证号码:x,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XX承担。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伟

附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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