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XX,身份证号码:x,住XX县X组。
被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XX文化,XX,身份证号码:x,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XX承担。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伟
附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